一位女士想先乘电梯到 20 楼上班,然后再前往。
发布时间:2025-10-22 10:21
司黄女士曾在广西南宁市一家工贸公司商务部工作。他在工作时摔倒并伤了脚。他的工伤认定遭遇“一波三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裁:推进一审判决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认定其正确。据IC图片显示,2021年7月19日上午,女士提前半小时爬楼梯到负二楼,并乘电梯到20楼上班。当他到达负一层拐角处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导致右脚骨折。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但黄女士(下称该公司)所在的一家工贸公司不服,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者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相关决定,并责令其撤销。 做出新的决定。斯黄女士不服,将南宁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决定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推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工伤认定。首次备案后,南宁市政府和某企业提出上诉。一家公司表示 黄女士因为自己的罪孽而上下班通勤,与他的工作职责无关。南宁市政府及具体公司也是黄女士所在的办公楼公共区域,并非工作场所的合理扩建,不应认定为工伤。随后,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黄.第二例判决后,女士提出申请。黄某申请再审。 10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院再审判决书。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他在20楼上班,从一楼摔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成为工伤,市政府已决定撤销该决定。法院第一、二例均查明,2020年3月28日,黄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具体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现代城20楼特定房间。商务女士nA公司部门,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客户管理和人员收款。上班及到具体公司上班时间为8:59-18:01,休息时间为中午12:00-13:59。 2021年7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女士爬楼梯到现代都市负二层,乘电梯到20楼上班。当他到达负一层的角落时,不小心踩到了空中,摔倒受伤。当天她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黄女士右侧脚踝撕脱性骨折。 2021年9月2日,南宁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认为A公司对阿涵并无不满,并向南宁市政府申请重新行政复议。 2021年9月24日,市政府受理再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发出《提交行政复议应诉通知书》,找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应诉。 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3日,南宁市政府分别发布了《延期考试通知》和《行政复议暂停通知》。 2022年5月26日,市政府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寻找黄女士参加行政复议。 2022年12月26日,市穆市政府当天下发《继续检验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是,如果黄女士在工作和工作场所感到疼痛。本案中,黄女士与某特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家公司位于一座现代城市20层的一个特定房间里。这是公司员工乘坐电梯上班的正常方式。办公楼内的电梯直接关系到员工的正常工作和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栋写字楼的大堂、负一层、负二层、电梯都是合理的工作场所延伸。事发时,黄女士正在某特定公司所在的现代化城区,且正值该公司员工的正式上班时间。黄女士下一楼的目的是到达20楼的办公室。下楼等电梯的行为可以考虑在工作区域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采取便捷的工作路线来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职工黄女士因工伤事故,是在与特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理的用工期限内、在用工区域内发生的,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关于参考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如上所述,南宁市政府主张南宁市中院南宁交通铁路中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备案后,南宁市政府及个别企业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第二个例子阻止了最高院的第一意见,最高院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就“工作时间”问题进行了审理,参加公司签到的工作时间是8点59分,以及女士不小心摔倒的时间。的基础 pa定义此工作时间不够d 不应被视为工作时间。至于是否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问题,工作场所一定是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合理场所。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位于一座现代化城市20层的一个特定房间里。现代城地下一层及一、二层不属于公司办公区域,也不属于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的区域。黄女士跌倒在现代城市大厦一楼拐角处,不能算作工作场所的合理扩张。秋天是上班路上的秋天。法院就该问题举出第二个例子,如果是“工作相关”,女士是意外受伤。胡女士一边走下楼梯,但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是在坠落时受伤的。其从事就业相关事宜,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证据不充分。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评价决定,认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与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重新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时间撤销判决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黄某已被删除。二审宣判后,黄女士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判行政评价决定和促进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疯原判撤回一疯原判,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和修正了事实上的判决和法律适用的错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延伸阅读:市监察局办公室副主任阿Y周日在值班时突然死亡,吴某某未认定为工伤,转任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去年5月26日一周,吴某在值班时突然去世。随后,昭平县市监察局提出就业相关损害赔偿申请。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吴某家属对这一决定不服,向昭平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成员吴家人仍不服,将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判决。市监察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日突然死亡一案,法院文件显示,将不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图,法院首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在职在工作时间,他突然患病去世。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要求。第一次见识后,吴某某的家人提出上诉。 9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周日,办公室主任代表突然死亡。一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昭平县市监察局在职职工,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该局已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周六日继续办公,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该义务基于电话的转移。值班人员不必担任办公室职务。他们的职责是回答并记录打电话和接待客人。遇到紧急情况和必需品时,他们会第一时间值班。按时、按程序向局领导汇报。 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吴某某当天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将车开至昭平县市政监察局并停放。 11时41分走出局门,12时30分左右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 12时55分,左店店员发现吴某躺在椅子上,不负责任,于是于13时6分拨打昭平县医院120,昭平县医院急诊科医生、护士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在诊所宣告死亡。诊断为: 1.猝死; 2.急性心肌梗塞。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政监察局AU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对相关工作证人进行了调查。综合吴某的发病情况、主要就医情况和诊断结论,认为吴某不符合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已于8月12日下发。吴某家属得知该决定后,不服,向肇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人民县人民政府重新审议。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审查该案后,县政府12月2日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推动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某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发现,在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过程中,昭平县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表示,由于大雨,为了单位设施设备安全,他于5月26日发了吴语;昭平县某特定农产品有限公司店面经营者左某称,吴某当天到达店面时叮嘱他要注意躲避洪水; 5月26日参与救援的昭平县医院医生表示,到达现场后,他听到店里其他人说吴某身体不适后生病了一边看着店里其他人打麻将。法院:无法证明死亡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法院首次举例说明,本案误判的焦点是吴某暴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根据该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确定必须根据员工的职责、工作性质、用工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本案中,事发当日是周末,据嗨,吴某某正在值班。的工作时间表。不过,据昭平县市政监察局报修称,周末值班被允许通过移动手机的方式负责。这时,值班的官员不必去办公室值班。尽管办公室主任当时口头上表示责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设施设备安全,但事发前一天5月26日他就安排吴某某返回单位做防洪工作。昭平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为木槌。虽然事发店家的经营者口头表示吴某某当天叮嘱其注意防洪,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向外界发布洪水是吴某某当天工作的一部分,并发生了现场救援人员的情况。因此,UM航空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称吴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条例》第十五条“按工伤处理”的条件,并作出该案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不当。人县政府收到招聘申请后,依法办理了受理、审核招聘、送达等法定程序。该案的召回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家审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为: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后,吴某某的家人提出上诉。法院再举一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当。上诉理由不明,法院不予支持。 9月22日,法院裁定:撤销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mgA“网易号”自媒体平台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照片和视频)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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